长期以来,定密和解密之间关系紧密,相辅相成,同为保密工作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如果定密是保密工作的起点,那么解密则是终点。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定密责任人、解密依据、解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解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机关单位解密动力不足的问题长期存在。考虑到解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联因素多,因此,需要通过精密的程序设计和制度规制作为支撑,建立健全解密制度体系,才能提高解密活动的准确性,形成工作合力。
提升定密责任人的素质
首先,需要明确解密主体。按照现行的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解密工作是由定密责任人主导并最终作出判断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究竟是由专业人士还是普通民众来履行解密职责的争论。有观点认为,伴随着解密工作与公众生活日益紧密,是否可以借鉴域外的做法,由社会公众参与到解密活动中来,建立由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解密。我们认为,通过对解密性质的判断,这项工作只能由公权力机关的专业人士来完成,除了经过特殊训练的专业人士,社会公众不可能作出合理准确的解密结论。非专业人士只能在解密的程序性活动中充当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拟解密信息的范围划定和优先级别提出建议,对解密进程进行程序性的监督,对能否解密的实质判断只能由相关领域内的专业人员去做。
其次,解密是一项思维活动,人是决定性因素。根据现行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定密责任人是定密解密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也是解密活动的唯一主角。定密责任人必须对本行业本领域的业务工作十分熟悉,对保密知识理解精准,并经过长期积累和不断学习,才能形成丰富的经验,从而转化为具有价值的心理判断和确信,作出符合逻辑规律的实质判断。因此,定密责任人的素质决定了解密的准确性,提高定密责任人的理论和经验水平极其重要。至于如何提升定密责任人的素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机关单位都需要下大力气。
解密程序的精密化设计
精准完善的程序是解密结论准确的重要保证。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解密活动作了基本的程序要求,即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后作出解密决定,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就精准性和完善性而言,现行程序设计较为简单,没有形成闭合的程序链条,可能导致解密结论的准确性无法保障。因此,有必要从双重维度对解密程序作更为精准的设计,合理分配促进定密责任人公正自由地作出内心判断与对其必要的程序性约束之间的机制权重,既防止定密责任人作出判断时受到外界干扰,也要防止定密责任人受到固有观念和其他功利因素的影响。
具体而言,可以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着手。在事前程序中,应该通过较为严格的遴选程序选取定密责任人,对定密责任人的基本素质和保密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事中程序中,可以尝试由承办人提出解密意见,定密责任人进行实质性判断,作出解密与否的结论,再提交有关机关单位征求意见,以期提出反证。如果有关机关单位均无异议,可以作出解密通知。如果有关机关单位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原解密单位的保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讨论,对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并由该保密委员会作出解密决定。如果保密委员会意见无法统一,则可以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在事后程序中,应当重视解密异议的价值。在解密通知已经发出,解密决定生效后,有机关单位对解密结论提出异议的,原解密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启动解密补救措施,中止解密程序,对解密异议进行审查,认为解密异议合理的,应当提交机关保密委员会作出决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认为解密异议不合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告机关保密委员会,重新启动解密程序。
充分发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解密活动的主管机关,在解密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必须明确的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当成为解密的直接审查主体,从经验和规律的把握角度,对某一事项解密后是否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不具有直接经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并不适合作为解密的直接审查主体。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担当好解密协调组织者的角色,更多地做好制定解密法律法规、确立解密程序、设计解密规则的工作,并且定期发布解密典型案例、解密方法、敏感字眼等能够建立常态联系的资料和数据,起到指导定密责任人建立常态联系的作用。
同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协调机构的身份出现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的事项纷繁复杂,有必要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协调不同部门、领域的专家,加强对解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推进解密工作的进度,划定拟解密文件资料范围和优先级别,并重点加强对档案解密的推进工作,必要时可以进行深入调研,开展实地考察。
增设解密责任豁免程序和合理的违法解密惩戒机制
解密是定密责任人对解密后果的预估和判断,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为了更好地调动定密责任人的解密积极性,必须降低其从事该项工作的风险成本。因此,需要在当前的解密制度体系中增设定密责任人错误解密豁免权,即当定密责任人在符合解密程序、依据前提下,根据善良本意作出合理的内心确信,并据此确信作出的解密判断发生错误时,应当免于处分。这既符合认识规律,也是对定密责任人解密积极性的巨大提升。同时,解密豁免权与违法解密的惩戒并不冲突。解密豁免权是维护定密责任人真实想法的保护伞,是为了给定密责任人营造良好的思维评判环境。但是,如果定密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违法进行解密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其进行惩戒。两者之间的评判标准应当参照正常社会人的合理心理判断,即如果定密责任人的解密决定明显违背常理,则其内心判断很可能是肆意的,应当受到惩罚。
建立错误解密的补救机制
解密错误必然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由于定密责任人作出的解密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风险,为了防范未然,减轻错误解密的损失,应当有所准备,事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错误解密补救机制。可以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对已解密信息重新定密和采取管控措施,并要求原解密机关配合实施。
(作者:张敬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