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新的历史时期,保密工作需要进一步适应改革发展要求,通过加强国家秘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一、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认识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目标的提出,对保密工作具有发展方向上的指引意义,也对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方面,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进一步认识保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第一,保密工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任务之一。现代国家的安全,是涵盖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等多重内容的综合安全、整体安全。国家秘密作为国家核心信息资源和重要战略资源,存在和关联于各个领域,没有国家秘密安全,各领域安全不仅不完整、不充分,国家的综合安全、整体安全也会受到极大削弱。保密工作为各领域安全和国家综合安全、整体安全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和保障,是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第二,国家秘密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涉及国家各个领域一整套密切联系、相互协调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保密工作围绕国家秘密保护而展开,有关国家秘密保护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法律制度等构成了国家秘密治理体系,这一体系是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和组成部分。第三,保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国家秘密治理体系的效能最终体现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能力,即保密能力。在信息化和网络化高速发展、国家间综合国力角逐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保密能力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对核心信息资源的管控水平,是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关键要素,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维护自身安全能力的重要标尺。
另一方面,要从推进国家秘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推动保密工作发展转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处在发展转型的重要历史阶段,保密工作也在经历深刻变化,正由传统条件向信息化条件发展转型。在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过程中,如何实现保密工作的现代转型,基本方向就是推进国家秘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概括来讲,就是要通过推进国家秘密保护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完善适应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的国家秘密治理体系,整体提升保密能力,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以“治理”的理念和方式推动保密工作的现代转型
作为党的执政理念和国家发展方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治理”这一核心理念。“治理”与“管理”相对而言,两者代表了权力运行的不同模式。相较而言,“治理”的权力主体和来源更为广泛,权力运行方式更加多样,权力边界也更为拓展,体现了国家权力运用的新形态。以“治理”的理念和方式推动保密工作发展,对实现保密工作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治理”更加强调“规则之治”,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依法保密。党管保密是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保密管理体制的本质特征。坚持党管保密,关键是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这就需要依靠制度和法治进行转化,需要依靠制度和法治来具体实现。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等特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现国家秘密的有效治理,只有靠制度办事,遵循法治方式,才能建立国家秘密治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国家秘密的长治久安。
第二,“治理”更加强调“系统之治”,有利于形成国家秘密共同治理的格局。国家秘密从来不是孤立存在于个别领域,而是遍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外交等各个方面。因此,国家秘密的有效治理,既需要专门机关的统一指导监督,也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切实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目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作为管理国家秘密的两类法定主体,作用发挥不平衡、不协调的情况非常突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繁重与机关单位履责不足成为基本矛盾。以“治理”的理念和方式做好保密工作,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发挥机关单位主体作用,推进国家秘密由过于依赖专门机关的单一化治理格局,向专门机关和涉密机关单位共同治理的格局转变。
第三,“治理”更加注重“多元之治”,有利于促进多元主体参与国家秘密治理。“治理”强调不同性质主体在权力运行中的积极作用。国家秘密管控权力由国家授权法定主体行使,在国家权力体系内运行。但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秘密的体制内管理格局已经突破,非国有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市场主体进入涉密领域、从事涉密活动,实际上获得了国家秘密的管理权力。在保密工作中强调“治理”,有利于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承认体制外主体参与国家秘密管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使体制外的一些主体成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力量,也为指导、规范和监督这些主体参与国家秘密治理提供了方式和途径,有利于确保延伸至市场领域国家秘密链条的安全。
第四,“治理”更加注重“开放之治”,有利于划定国家秘密底线,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治理”强调国家权力运行的开放透明。国家秘密应当是“秘密”的,但不意味着国家秘密管控权力不能在阳光下运行。信息时代的到来和国家民主政治的持续推进,使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出现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集中体现为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矛盾。推进保密工作向“治理”方式转变,意味着法定授权机关在划定国家秘密范围时,应当关照公民知悉国家信息的合法需要,接受公民对国家秘密信息控制权力的监督,防止以“国家秘密”名义掩盖和拒绝应当公开的国家信息。从而通过国家秘密的准确划定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一条底线,有助于化解保密和公开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加快推进国家秘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以1997年中央发布加强保密工作的决定为时间标志,经过将近20年的努力,我国保密工作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保密法规体系基本完备,保密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保密能力也有了很大提升,但客观地来看,保密工作仍处在由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型的时期,距离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和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需求还有相当距离,需要进一步加快国家秘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第一,在治理主体方面,以建立完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体系为核心,改革完善保密工作体制机制。保密部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名实问题,是国家秘密治理的深层瓶颈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确立各级(主要是地方)保密部门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定地位,确保与履行法定行政职责需要相适应的人、财、物权的独立,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体系。同时,进一步发挥“党管保密”的组织整合优势,完善保密委员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机构三级管理体制,加强统筹机制建设,解决好条线分割、条块分割的问题,强化职责归属,发挥各主体作用,形成内部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二,在治理对象方面,深化监管体系建设,实现国家秘密全领域监管。目前,保密工作已基本覆盖涉及国家秘密的对象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体系化的管理。一是国家秘密基础信息体系。对国家秘密事项、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网络等基本涉密要素的统计分析体系,为国家秘密治理提供基础信息,为顶层政策设计提供决策依据。二是涉密人员管理体系。以涉密岗位设置为基准,进一步限缩涉密人员范围,建立涉密人员分级确定、分类管理体系。三是网络管理体系。以防泄密反窃密高技术抗衡为立足点,健全完善覆盖涉密网络、公共信息网络、内部办公网络以及新兴网络社交媒体的保密监管体系。四是涉密载体管理体系。着眼于涉密载体数量最小化,建立对各类传统和新型涉密载体的管控体系,确保对国家秘密的全流程管理。五是资质单位管理体系。根据涉密领域开放的实际需要和程度,采取统一政策和标准,将各类参与涉密活动、承担涉密任务的市场主体纳入监管体系,确保体制外国家秘密保护链条的完整有效。
第三,在治理格局方面,适应治理对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保密工作体系。工作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秘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目前,保密教育培训体系、政策法规体系、监督检查体系、科技支撑体系、服务保障体系等体系已具雏形,奠定了保密工作体系的基本格局。但各个体系自身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整个工作体系内部的统一性、协调性、平衡性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需要不断改善和优化。
第四,在治理方式方面,进一步推进法治化、专业化的治理。改变过去过分倚重政策指导、行政命令的治理方式,更加注重和依靠法治治理国家秘密,包括以法治方式调整国家秘密管控权力,规范保密管理行为,监督保密法定责任落实等。在此基础上,强调保密工作作为一门科学的意义,以专业化的理念和方式治理国家秘密,把专门知识,专业人员,专门机关作为开展保密工作的基本条件。此外,加强源头治理、基层治理和综合治理,也是国家秘密治理的重要方式,需要综合运用,促进国家秘密治理新格局的形成。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