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机关特别是省级机关的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还存在不同理解。这里需要说明,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省级机关”是一个行政区域的概念,即仅指在某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范围内行使职权的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省级城市机关不包括在内。
一、定密授权的原则
定密授权制度是在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的基础上,为满足机关、单位实际定密需要,作出的补充完善。因此,定密授权要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定密授权以行业授权为主,区域授权为辅。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拟申请的定密权超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工作范围的,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2.定密授权不得超出主管工作范围。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主管业务工作和职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属于主管业务工作范围或者非本行政区域范围的事项,不能作出定密授权。“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不是可选择的关系,而是要求授权机关有明确主管业务范围的,必须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授权,没有明确主管业务范围的,则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授权。
3.定密授权不得超出定密权限。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定密权限内作出授权,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本机关的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则只能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4.不得转授权。机关、单位获得定密授权后,不得将被授予的定密权再次授予其他机关、单位。定密授权与其他行政授权行为一样,必须遵循“一次性授权原则”,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转授。
5.定密授权应当确有必要和最小化。“确有必要”是指确实符合定密授权条件,即被授权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具有有限的定密权,但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必然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从实际工作来看,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或者超出原有定密权限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最小化”是指作出定密授权应当明确授予的具体事项、最高密级和授权期限,做到授予权限最小、范围最小、时限最短。
二、定密授权的方式
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定密授权有主动授权和依申请授权两种方式。
1.主动授权。主动授权是指授权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在有关其他机关、单位没有提出定密授权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授予其必要的定密权限。为了与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防止授权机关随意授权,导致定密权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将主动授权的范围作了限制,规定“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也就是说,主动授权只能在授权机关有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
2.依申请授权。依申请授权是指授权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作出的定密授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这里的“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经常”概念的界定,是全面总结定密试点工作经验、反复研究讨论的结果。大家认为,“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相当于每2个月产生1件国家秘密事项,频率较高,需要机关、单位获得一定的定密权限,以便开展定密工作。对年均产生6件以下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申请定密授权条件的机关、单位,在产生国家秘密时,按照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定密即可。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的依据和理由。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定密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机关名称,被授权机关、单位名称以及授予权限、授权内容(若授予定密权仅限于就某一项或一类事项定密时,要注明具体授权内容)、授权期限以及作出定密授权的依据或理由,以便于授权机关和被授权机关、单位接受监督检查。
三、定密授权的变更和撤销
定密授权不是一授终生、一成不变的,授权机关应当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定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作出变更。基于这一考虑,定密授权机关在作出定密授权决定时,应当明确一定的授权期限。一般而言,建议定密授权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定密授权期限届满后需要延长的,授权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重新作出授权决定。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被授权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撤销授权的申请,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授予的定密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决定。
四、定密授权监督
对定密授权进行监督,是确保定密权合法、规范行使的重要手段。定密授权监督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授权机关的监督。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发现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二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指导,推动被授权机关、单位规范行使定密权,依法做好定密工作;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定密授权工作的监督主要通过备案程序进行。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授权机关作出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的,机关、单位收到决定的,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觉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漏报、错报。
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属于市(地、州)机关的,应当先报市(地、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属于省直机关的,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的,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