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是行政管理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通过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
近年来,各地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为目标,逐步加强保密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清理工作,为从源头上规范保密行政行为打下基础。但目前,各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审查、监督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效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质量有待提高。规范性文件不时出现变更,呈现出立法意图不明确的情况;部分规范性文件不能全面反映客观实际;个别地方不是将“方便办事”放在第一位,而是着眼于方便自身管理。
2.统筹协调有待加强。一些管理界限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彼此重复、相互交叉,有些部门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擅自扩大部门职能,将外部许可与内部审批混同。
3.程序有待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进行充分论证,没有广泛征求意见,不按照规定报备,文件的名称、基本形式、基本要素、条文表述等,缺少统一的技术规定。
4.备案审查有待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常常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由于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的保密专业知识有限,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往往力不从心,跟踪评估、及时修改更是难以到位。
5.监督管理有待完善。规范性文件在事前监督、事后监管、违法问责上应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全程监管,但从保密工作规范性文件看,目前这种监督往往是体制内的,未能形成共同监督的局面,责任追究也难以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胜算把握不大。
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这是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密的必然要求,因此,保密依法行政必须从规范“规范性文件”做起。
要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法治意识,提高其法治能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保密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强化各级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努力使依法行政成为行动自觉。严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根据已公布的政府“权责清单”,明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努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升依法治密能力。
要夯实公民参与制度,确保依法决策落到实处。除涉密文件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应健全答复和处理机制,做实公民参与制度。认真处理实施环节公民反映的问题,必要时应及时启动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明确公民在保密行政政策制定中享有的权利,使得公民参与得以依法有序进行。
要规范制定程序,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关部门应抓紧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关口审核。既要着眼文件的形式体例审查,更要注意具体条款上是否存在违法内容。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上引入有关专家学者参与,矫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自利自便倾向。
要严格备案审查和责任追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高效。确保有一支专业力量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具体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在审查机制上,将事后审查与提前介入相结合,将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四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统一执法文书。同时,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