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违法案件查办作为保密法赋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其在保密工作中的分量,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一如“高考”在国家基础教育中的地位,案件查办工作同样让人“爱不够”,也“怕不够”。为把工作做好,在近年来的实践中,我们总结归纳出了“三个应当”的工作体会。
一是应当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在每一起案件查办时都坚持寻根溯源,务必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二是应当充分尊重案发单位的意见,在每一起案件查办时都注重因势利导,最大限度激发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主体责任感;三是应当始终把握警示教育的覆盖面,在每一起案件查办时都恪守举一反三,绝不因宽容个别人的错误而让大家丧失一次受教育的机会。
提出这“三个应当”,缘于一次案件查办。2015年10月,我们在保密监管平台的搜索检查中,发现一家省直单位涉嫌通过QQ传输涉密文件。获知这一情况后,局里迅速派出几名同志兵分两路:一路对QQ传输的内容进行分析,从中判断出使用单位,锁定使用人员,并从其连接外网的办公计算机中直接找出该份文件;另一路从省委机要局发电,到省直单位收电,再到使用单位的传达贯彻,把文件“流转”的路径搞了个清清楚楚。综合两路情况,我们立即将该厅局下属单位一位副处长失泄密的“铁证”,移交给厅党组研究处理。
“问题”也就从此开始了。两个小时后,局里便接到了该厅厅长的电话;当天,该厅一名主要领导便来局里作检讨、打感情牌、施苦肉计。尽管都是老熟人,我还不厌其烦地说了许多:不是我们非得要跟你们单位、跟哪个干部过不去,如果我们这次不严肃处理,谁能保证你们单位明天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同样性质的失泄密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法律的尊严何在?党组织的威信何在?公平的底线何在?与其今后我们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如从第一次开始就严格按要求执行。在将心比心说服并达成共识后,我顺势抛出了“三个应当”的处理原则。10天后,该厅厅长便主持召开了全厅副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宣布了给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的处理决定。也就是在这个大会上,我应邀作了一场保密形势报告并重点回答了大家的三个疑问:泄密者是自己人又不是“敌人”,为什么我们要坚持处理?一份省内增加津(补)贴文件应当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关系不大,为什么我们也要坚持处分?明知会连累全厅干部的绩效考核被扣钱,为什么我们还是要坚持通报全省?
很难说他们是心悦诚服接受了我的解读,但一起案件查办算是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结果,可留给我的思考,却几天都难以平静。定密不准而导致干部受处分是冤还是不冤?过程论与结果论究竟怎么理解与掌握?建议权与决定权该如何分担可能有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总在困扰着我。特别是想到那个在人事岗位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了几十年,也得到了一致认同的老大姐的眼泪与无奈,更让自己心里堵得慌。不由得想起田静局长在2016年年度工作会议座谈讨论时,就保密局应该承担所辖机关单位多少失泄密责任的讲话。田静局长那番站位高远又情真意切、坚持原则又辩证客观的讲话,至今仍回荡在我的耳边。的确,违反保密纪律与违反廉政纪律一样,作为监管部门都负有建章立制、依法查处、加强教育的责任。但二者还是存在不同:一个是无心犯错,一个则是有心犯法;一个有技术手段可以预防预警,一个很难有技术手段提前发现。如果一些优秀干部屡屡栽倒在保密问题上,这不宜成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成绩单”。
再回过头来反思湖南在案件查办所提倡的“三个应当”,的确是少了几分大义凛然,个别认识不高的机关单位也的确存在尺度偏松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对标田静局长在今年违法案件查办会议上的讲话和兄弟省区市的经验做法,特别是要认真理解和坚决落实好田静局长在会上提出的“不能用批评教育替代党纪政纪处分,不能认为过失泄密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忽视追究领导责任”这“三个不能”要求,更加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杀手锏”与“铁拳头”作用。但有一点我们还是感到欣慰的,那就是,饱含着对法律的敬畏、事业的热爱和对干部的感情,特别认真和谨慎地对待每一起失泄密案件的查办,的确可以达到既教育大家、也鞭策自己的目的。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7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