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以下简称《国家情报法》)并进入施行阶段。该法的出台与国家机关、相关机构以及广大民众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增强全民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也是重大利好。
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安全机关接连破获了多起令人震惊的颠覆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峻的安全形势、淡薄的敌情观念再次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面对各种势力甚嚣尘上的破坏活动,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年一代了解不多、认识不深、意识不够清醒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尤其是网络与新媒体时代,我们面临的形势任务更为复杂。各种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联合发难,利用网络平台和慈善、公益、学术交流等活动进行策反与渗透破坏,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更强。同时,他们不断插手地区热点、敏感事件以扩大事态,利用隐藏在国内的代理人寻衅滋事、混淆是非,蒙蔽与蛊惑民众,使其无法认清安全形势与烟幕背后的真相。这些都是出台《国家情报法》的现实需求,也是进一步增强公民忧患意识,增进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面对安全挑战不可或缺的路径选择。
情报工作作为国之利器,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立法也是国际惯例。《国家情报法》首次从法律层面规范了国家情报工作,一方面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依据,在总结国家情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实际需要,对情报工作的体制机制、机构职权以及工作保障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另一方面,《国家情报法》补充并细化了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弥补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缺少情报法的短板,使一直带有神秘色彩的国家情报机构和情报工作进入公众视野,从无法可依变成有法规范、有法保障,将法治思维贯穿维护国家安全的全过程。
总体思路与主要亮点
1.明确国家情报工作的任务与体制机制。《国家情报法》明确国家情报工作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情报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持,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独立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等。
在体制机制上,由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制定国家情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国家情报工作整体发展,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军队的情报工作则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
国家情报工作实行分工协作机制,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各领域的情报工作,研究决定其中的重大事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各司其职。具体到实践中,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相结合。
2.明确国家情报工作机构的职权。《国家情报法》明确赋予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内外开展情报工作的职权。其中包括,一是提供情报依据,依法搜集、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相关情报,为防范、制止和惩治上述行为提供情报参考;二是与有关个人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开展相关工作;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四是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与配合;五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技术侦察与身份保护。
3.明确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人员的职权。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必须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方可进入限制进入的区域、场所,向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相关情况,查阅或调取档案、资料、物品。
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时,相关工作人员可享受通行便利,包括提请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机关提供免检通道。根据工作需要,工作人员还可优先使用或依法征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
4.明确国家情报工作保障措施。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情报工作秘密。同时,国家对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
机构队伍建设上,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机构在设置、人员、编制、经费、资产上实行特殊管理,建立适应其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考核、培训、待遇、退出等制度。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人员,以及有合作关系的人员及其近亲属,要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为国家情报工作作出贡献并需安置的人员,国家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予以协助。对因开展国家情报工作或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而导致伤残或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因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的开展导致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同时,国家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守法在先依法施行
从2014年公布的反间谍法,到2015年新国家安全法的出台,以及2016年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均对情报工作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此次的立法更是一大进步。
国家情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情报法》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审查。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的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为个人和组织检举、控告、反映情况提供便利渠道,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或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以警告、15日以下拘留。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惩处。
《国家情报法》的实施只是开端,国家情报工作体系建设、情报发展战略研究以及情报工作实施细则等还须不断细化。要全面提升个人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公民防谍意识,提高配合度,普法工作必须跟上。同时,情报学融合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等不同门类的知识,具有典型的交叉学科特征,如何培养新形势下国家情报工作所需要的人才,也是一个艰巨的国家命题。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7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