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建军90周年,我军保密工作走过了90年光辉历程。革命战争年代,军队保密工作为革命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积累了丰富经验。系统梳理战争年代我军保密工作的创立、发展并不断走向成熟的历史,彰显其历史作用,总结其中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可以为新形势下党和军队的保密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90年前,中国共产党在南昌城打响了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创建人民军队的第一枪,我军的保密工作也由此开始。革命战争年代的保密工作,交织着明与暗,浸透着血与火,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重温这段红色保密史,对继承和发扬我军保密工作优良传统,提高保密意识,丰富保密知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保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土地革命战争是我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的开端,也是我军保密工作的初创阶段。这一时期,由于敌我力量对比异常悬殊,斗争环境异常艰苦,能否保守军事秘密,不但事关作战的胜利,而且攸关红军的生存发展和中国革命的前途命运。党中央、中央军委从建军之初就十分重视军队的保密工作,在党和红军中逐步建立保密机构,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保密规章制度,并通过扎实的保密教育使广大指战员在行动中严守秘密。这些措施不但为我军的生存、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可靠的安全保障,而且为我军保密工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逐步建立各类保密工作机构
红军创建伊始,就赋予了军事保密工作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各级机关和部队中逐步建立起保密工作机构。红军中最早担负保密工作职能的是秘书部门和保卫部门。红军的日常文件、公文和电报,通常由秘书部门或文书、秘书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保卫部门的职能一方面是防谍反特,另一方面是加强保密管理,防范内部人员泄露秘密。红军开始无线电通讯之后,在各级指挥机关中逐步增加了管理电报和密码的机要部门,红军的保密工作也增添了新的领域。
随着红军的发展壮大,各级司令部门先后增设了作战室、保密室、机要科等部门,开始担负起各级指挥机关的保密工作。长征时期,中共中央各机关、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暂停,秘书、总务、机要部门合为一个机要科,在漫漫征程中承担起繁重的工作任务,对保证长征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初步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堵塞一切可能导致泄密的漏洞,是保密工作的重点。这一时期,红军的保密规章制度从无到有,建立了司令部工作制度、文电批签制度等。以文电批签制度为例,要求有发文关系的单位,由领导人对文电进行把关。由于当时领导人的字体还不为工作人员所熟悉,特规定一切发文不仅要有首长署名,还应加盖印记,以防止假冒。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红军领导人都刻有方形印章一枚,以供发文使用。特别是红军建立无线电通讯后,高度重视通讯保密制度和纪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1932年7月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革军委)发布了《无线电通讯简则》,这是红军第一个无线电通讯工作法规。《无线电通讯简则》明确强调了保密纪律的极端重要性,提出“无线电通讯同时也是最容易使敌人侦察和破译的”,并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收发、译电、密码管理等环节的规则,成为红军无线电通讯保密的基础性法规。
(三)突出“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教育
红军高度重视对广大指战员进行保密教育,始终把保密提到“保生存、保胜利”的显要位置,将其作为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来抓。当时,保密教育的重点是在官兵中树立纪律高于生命、严守纪律毫不含糊的观念,特别是对军事行动的企图、计划等核心机密,要求严格保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红军领导人不但对保密问题高度重视,而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纪律,具体部署保密工作。
1931年中央苏区第三次反“围剿”中,红一方面军主力3万余人需利用夜晚的掩护,从两股敌人之间约20公里的缝隙中“跳”出去。这一行动能否成功,关键是保密。行动开始后,毛泽东担心无线电信号可能暴露红军的行踪,便找来电台人员,要求亲自保管电子管,当得知电子管极易损坏时,改为拿走电键,交给警卫员,要求不到目的地,不许任何人取走。此事虽小,却体现出毛泽东对保密问题的极端重视。
中央红军长征前夕,关于突围的传达范围只限于政治局和中革军委的成员,对于其他高级领导干部,只允许“知道他们职权范围内需要执行的必要措施”。因此,长征的全部准备工作都是在极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长征出发前,朱德、周恩来、项英在《关于第一野战纵队组成及集中计划的命令》中对保守军事秘密提出具体要求:“应加强警戒,封锁消息,各部队机关一律用代字,极力隐蔽原来番号名称。关于行动方向须绝对保守秘密。每日出发前,须检查驻地,不得遗留关于军事秘密的文字。”正是由于全党全军以及根据地人民严守秘密,才使如此庞大的行动未被敌人发觉。长征途中,各部队由政治部主任和保卫部门、民运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检查组,检查群众纪律和有无失泄密隐患。部队所经之处,凡发现有遗失的文电甚至丢弃的废字纸,都会回收处理。红军长征胜利到达陕北后,党中央迅速部署,着手对军事保密工作进行大检查,系统总结保密工作的经验得失,为在全面抗战形势下做好保密工作进行了思想和组织准备。
抗日战争时期:保密工作领域不断拓展
抗日战争时期,我军保密工作面临新的严峻挑战。侵华日军和国民党特务机关除利用技术手段窃取我核心机密外,还派出大批汉奸特务潜入我抗日根据地,刺探军情、偷窃文件,窃密与反窃密斗争异常激烈。面对严峻形势,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密机构和保密制度,并在部队中大力开展保密教育和锄奸运动,多措并举严保军事秘密,为保障我军坚持敌后抗战立下了历史功勋。
(一)充实保密工作机构
抗日战争时期,我军的保密工作先后在中央社会部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厅的指导下,由各级首长直接领导,由秘书、机要部门担负主要职责。八路军、新四军各部队均设有秘书部门,师以上机关有秘书处或参谋处、总务处,团、旅级机关有文书股或总务股,营部有技术书记,连队有文书。其主要职责是承办与管理一切重要文件和电报,负责起草、缮写、校对、印发和传递各种公文,管理秘书、机要工作人员。随着我军各部队日益壮大,机要电讯队伍也逐步发展。中央军委设有机要处(1943年合并于中央机要科),师、旅以上单位一般都设有机要科,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机密电台、统一制作密码、统一管理电讯人员和统一制定或实施机要工作规章制度。此外,八路军、新四军纵队以上单位设立敌工部、情报局(处)和锄奸部等机构,共同完成军事保密工作。
(二)完善保密规章制度
全面抗战开始后,面对保密领域复杂激烈的斗争形势,中央军委、八路军总部和各抗日根据地先后颁布多个军事保密条令和训令。1939年6月8日,第18集团军以司令部政治部名义发布《关于保守军事秘密》的训令,阐明了抗战开始以来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强调了保密的极端重要性,并就保密教育、部队番号使用、文件收发、行军宿营等具体保密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同年11月15日,总政治部颁布《保守军事秘密条例》,共有12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对各种通敌泄密行为视情节轻重应分别判处的极刑、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对应判极刑者详细列出了8种情形。
1941年1月21日,八路军总部颁布《训令——关于防谍问题》,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军事保密条例,共有10条,包括秘密事项的范围、文件保密、通信联络、资财保管、外来人员管理、个人生活事项、警戒、保密教育、保密检查、防谍机构等,涵盖了当时保密领域的各个方面,成为指导各抗日根据地开展军事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同年3月5日,抗日军政大学翻印这一训令,组织全体学员进行学习。各地在“训令”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了细化完善,如冀南军区颁布《提高机要人员的责任性及保密问题的训令》,晋察冀军区政治部颁布《保守秘密工作条例》,新四军指挥部颁布《新四军关于保守军事秘密的规定》等。这些规章制度,适应了抗日战争期间保密斗争的需要,使我军的保密法规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
(三)开展防谍锄奸斗争
抗日烽火中,防谍锄奸斗争异常尖锐突出。当时八路军、新四军不少战报都记载了汉奸告密对军事行动的损害。1938年1月24日,《八路军总部关于河北山西等地区战斗情况报告》记载:“我刘师陈团一部寒晚袭击井陉、获鹿间之微水车站,因被当地汉奸告密,敌早有准备,战约两小时未奏效,只将路破坏一段,电线卅余杆,敌伤亡二十余名,我亡八人。”粟裕率领新四军挺进江南时,曾忧虑地说:“汉奸密探密布,对战军情况颇为详悉。我军行动,敌人每日甚至随时都可以知道。”面对这种严峻局面,党中央、中央军委及时加强领导,把防谍锄奸问题作为军事保密工作的重中之重。早在1937年8月20日,毛泽东和王稼祥就曾电示八路军各部:“日寇有庞大的特务机关,长久的侦探工作经验……抗日军队之模范的八路军当然是日本特务机关破坏的重要对象。”在这份电报里,党中央与中央军委决定在总部、各师、各旅及军区成立锄奸局,团设特派员,并要求“应具有最大决心,调最好的干部来做这种工作”。此后,根据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厉行锄奸运动”的决议,又进一步明确各级锄奸组织的架构及职能,规定师以上单位设立锄奸部,旅设锄奸科,团营及独立支队设立特派员,进行部队中的锄奸工作。同时,在各部队大力开展防谍锄奸教育,编印《锄奸读本》和《敌情通报》等作为教材,要求锄奸教育要占整个政治教育时间的1/4以上。经过综合施策,我军锄奸保卫工作卓有成效,日本特务和汉奸、奸细受到严厉镇压,保证了我军内部的纯洁巩固和军事秘密安全。
解放战争时期:保密工作迈向系统规范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反动派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挽救失败的命运,其间谍机关竭力在我军内部安钉子、设坐探,特别是以技术手段对我电台进行侦听与测向,想方设法收集我军情报。针对这一时期保密工作的新特点,我军加强了保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并以机要电讯保密为中心,与敌人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挫败了其图谋,为保障解放战争的胜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初步实现保密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为进一步加强全党全军的保密工作,中共中央于1948年5月18日颁布《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章程》(草案),决定将中央机要委员会改建为中央保密委员会,由周恩来、任弼时、杨尚昆担任总负责人,统一领导全党全军的保密工作。《章程》明确规定: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性质是“协助中央、军委进行有关我党我军机要电讯的保密事宜,成为中央秘书长和军委总参谋长领导保密工作之直接助手”。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机要处承办,解决重大问题,要报中央秘书长及总参谋长核准。此后,各大战略区、分区分别成立了野战军保密委员会和分区保密委员会,统一负责军队系统保密工作。军队内部各级保密委员会的建立,使我军形成了比较明确、健全的保密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标志着我军保密工作推进到系统化的新阶段,在我军保密工作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抓文书档案保密工作
文档保密工作是解放战争时期我军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一时期,根据中央办公厅的要求,全党、全军及解放区及时开展对文电资料的清理和收集工作,移交和归档大量文电,减少了可能发生的遗失和泄密事件。同时,党中央、中央军委根据战争实际,制定颁布了文件电报和档案划分密级的具体办法,对已存的文件电报按重要性结合机密性进行了整理分类,适应了战时保护我党我军秘密安全的需要。
特别是1947年春,国民党军对陕北发起重点进攻,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档案资料经历了三次大搬迁。早在1946年10月,中央机关就开始进行档案材料的疏散准备。当时毛泽东曾指示:疏散工作不要惊慌失措,档案材料的片纸只字不要落入敌人之手。敌人开始进攻延安后,朱德、刘少奇曾就中央档案资料转移和分类原则,提出了档案分类、转移、埋藏、销毁的具体措施。以总政治部的档案为例,前期经过分类清理后剩下8—9箱文件,先是转移至陕北清涧,又渡过黄河抵达晋西北兴县刘家曲。经过进一步甄别,保留下两箱半。其中甲类(重要机密文件)一箱半,乙类(次重要机密文件)一箱,包括红军时期的几百件文件。这批档案于1948年4月转移至西柏坡,又于1949年3月转移至北平。在这次档案大转移中,我军历史上的重要文件、档案得以保存,也维护了军事秘密的安全。
(三)突出机要电讯保密管理
解放战争时期,无线电通信成为我军统帅部与各战略区之间使用频率最高、最主要的联络手段。据统计,仅1946年中央办公厅机要处收报就达16万余份。正因为如此,国民党军使用一切手段从事无线电侦听与测向工作,企图截收我方机密,判定我方指挥机关位置,实行偷袭、突击或轰炸等,一度对我军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莱芜战役前夕,国民党军设在徐州的测向台已侦知我华野主力的行动方向,并报告王耀武,只不过当时王耀武判断我军主力仍在鲁南,对情报未加重视。另据敌人俘虏交待,他们测定我军电台最快只需要10分钟,这些情况引起了我军的高度警惕。为了加强无线电通信保密,中央军委先后在陕北的小河村和杨家沟两次召开通信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对策措施。这两次会议,周恩来副主席都亲自出席,并作出重要指示。他把加强通信保密的办法概括为四言八句:划清系统,调整人员;改装机器,变换手法;模仿敌人,多种呼波;严守纪律,加强保密。他向与会人员解释:加强保密这一句是中心思想,是总的要求,其他7句是具体措施。会后,军委三局连续向全军发出了加强通信保密的指示和规定。经过教育整顿,全军的无线电通信保密工作得到极大加强,在无线电领域的窃密与反窃密斗争中完全掌握了主动,保障了各战场作战的顺利进行。
杨家沟会议后不久,西北野战军进行的宜瓦战役,就根据会议精神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规定各部队在接敌之前一律不使用电台联络,改为有线通信或人工送信,敌人的无线电测向失去了目标,成为摆设。结果,胡宗南误认为我军主力集中在宜川城,命令刘勘的整编第29军迅速驰援,没想到在瓦子街陷入我军重围,最终全军覆灭。战前严格的保密措施,为我军赢得战役胜利立下大功。
解放战争后期,随着我军胜利进军和攻占大城市,不少部队产生了骄傲轻敌和麻痹松懈等思想倾向,失泄密事件有所抬头。针对这一情况,各个部队开展了“纯洁思想、巩固组织”的教育活动,并有针对性地加强保密教育,颁布了一系列保密规章制度,重申保守军事秘密的重要性。如第二野战军政治部于1949年10月10日颁布《防谍保密暂行条例与警卫工作规定(草案)》,详细规定了新形势下部队加强保密的各种事项,规定“不得进茶楼酒店,及其他一切低级娱乐场所,在戏院澡塘……等处严禁谈论有关军政秘密事项”。这些规章制度,适应了全国解放前夕保密工作的新特点,凸显了我军保密工作的针对性。
回顾革命战争年代我军保密工作的发展历程与重大作用,可以清楚地看到,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保密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革命战争的胜利。在血与火、明与暗的对抗中,我军保密工作不断发展完善,创造了光辉的业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形成了独特、深厚的优良传统。这些优良传统,揭示了保密工作的客观规律,是党和军队宝贵的精神财富,永远值得我们继承和弘扬。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