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与特殊性
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无论各党派、政府各部门、群众团体,都有一定的秘密性。以实现共产主义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中国共产党,在本质上已经完全不同于历史上出现的其他政党,但在政党的一些共性上仍保留着不影响其根本性质和宗旨的特点,秘密性就是其中之一。在此意义上,保密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
但同时,保密总是服从和服务于特定阶级,又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不同党派、团体和保密工作有着冲突甚至敌对的一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秘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暂时加以保护的信息,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而在保密工作上,保密具有特殊性,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这种一致性得到进一步强化。保密法也明确规定,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政党秘密属于国家秘密,这为正确处理党与国家秘密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重要性与从属性
鉴于保密工作的高度政治性、机密性与专业性,党和国家一直将保密工作放在特殊重要的位置。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的大部分组织和活动都处在秘密状态,保密也因此成为党的核心任务和工作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党的中心工作也先后从革命战争、和平建设转移到改革开放,但保密工作的特殊地位始终没有动摇。建国之初,党中央指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乃是关系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的问题,各级党委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经常注意的工作。1951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必须十分注意保守秘密,九分半不行,九分九也不行,非十分不可。邓小平同志在主持中共西南局工作时也明确指出:今天的环境比过去更为复杂,保护我们的机密比过去任何时候更为重要。革命的胜利,很容易产生麻痹和疏忽,这就会给敌人以可乘之机,故应引起一切负责同志和机要干部的警惕。改革开放之后,面对对外交往的新形势,中央及时指出,要“提高革命警惕,保守国家机密”,不能一讲“友好”就忘记保密,甚至出卖机密。1996年,江泽民同志指出: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
但同时,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保密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保密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1960年3月,中央保密委员会起草了《关于保守国家秘密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首次提出保密工作必须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便利生产、便利工作而确保国家秘密的原则,依靠群众和发挥群众进行,以克服保密工作“神秘化”的倾向。毛泽东也批评了科技方面过度保密影响交流的做法。1966年1月,周恩来指示要对保密工作中的“神秘化”倾向进行研究,指出机密之所以成为机密,有一定的时间性;一定时期后,密也就不成为密了。改革开放之后,创立“既保密又适应对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新情况的新章法”成为保密工作的首要目标。1981年,邓小平同志指出:原则上对外开放是不能变的,主要研究在开放的情况下,如何保密,对外要注意些什么,具体指出,以便有关部门提醒和执行。1982年,彭真同志也指出,随着对外开放、对外交往增多,发生了一些泄密事件,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要学会在大海里游泳、捕捞的本领。既要放宽人们对外来往的范围和条件,又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和荣誉。”“必须保守的机密,要有效地保,任何人不得泄露。不需要保密的事,就不要乱保,不要把保密工作神秘化。”1983年,中央书记处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作为新时期保密工作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1988颁布的保密法规定,保密工作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2010年,根据依法治国方略和全球化、信息化、公开化发展的新形势,新修订保密法规定,保密工作要“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政治性与专业性
保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同时,保密技术涉及密码、电信、网络等高科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二者关系,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政治为先导、技术为辅助的指导思想。在实践中,既重视保密篮球比分,强化涉密人员的敌情观念,也重视保密技术的研发,反对片面强调技术或者政治的观点。在战争年代,周恩来曾明确提出,机要工作必须“政治加技术”,政治上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甘于奉献、默默无闻;技术上要“苟秒新、又秒新、秒秒新”。共产党掌握了技术,革命就一定能够胜利。叶剑英在“文革”后也曾指出: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到不敢想象的程度。没有知识,没有这种警惕,在同敌人保密和窃密的斗争中我们就要失败。
党管保密与依法保密
党管保密是新中国保密工作的优良传统、重要特色与突出优势。1948年,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党管保密”体制正式确立。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坚持党管保密原则的同时,逐步将保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1950年,邓小平在西南工作时指出:“保密问题必须成为国家一个重要的法律。”“泄密不管自觉与不自觉,都等于叛国行为。”1951年2月,在邓小平同志主持下,中共西南局颁布了《西南局保密工作条例》。1951年6月,政务院颁布《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53年2月1日,毛泽东主席签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秘密文件保密工作细则》时作出批示:“党、政保密,同样应颁布法令,建立制度。请萧向荣同志将军委保密法令全文抄送邓小平同志研究办理。”根据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指示精神,1980年,中央保密委员会开始组织起草保密法,1988年颁布。2010年,根据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保密法将“依法管理”明确规定为保密工作方针。
保密与爱党、爱国、守法的关系
在我国,保密作为一项公民义务,与爱党、爱国、守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自建党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纲就将保密作为党员的一项神圣义务,严厉惩治泄密(叛党)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密篮球比分,批判旧中国官员为个人利益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确立并巩固了国家利益至上、保密是贯彻和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思想。保密不再仅仅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公民义务。随后,在《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中以法律的形式将公民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固定下来。改革开放之初,针对“文革”中“不为修正主义保密”的恶劣影响,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1982年颁布的宪法和1988年颁布的保密法都将“保守国家秘密”规定为公民义务,使保密与爱国、守法、爱党在法律层面实现了统一,成为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