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确定涉密人员认定标准,准确界定涉密与非密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密人员的分类标准,合理区分不同属性涉密人员,是研究制定涉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或分类管理办法,对其实行差别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前提。
分类是指把有共同特征的事物归为一类而形成的不同种类,该“共同特征”自然就成为该事物分类的标准。就涉密人员分类而言,确定什么要素为“共同特征”,就应当成为确定涉密人员的分类标准。
一、分类标准的确定应当把握四个基本原则
从涉密人员的分布领域、所处行业、单位层级、工作性质和知悉程度等方面分别考察,这些“共同特征”似都可以作为分类标准加以选择。但无论选择什么作为分类标准,关键是要把握好四个原则:
一是充分体现管理者的目标追求。分类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对不同类别涉密人员,特别是对重要领域及重点行业、国家层面、核心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
二是有利于实现差别化管理。对重点以上涉密人员应采取更加严格的刚性限制措施,违规必惩、惩处必严,并在相关待遇、权益补偿等方面以及保密硬件设施的配备上重点投入;对一般涉密人员则可弹性约束并给予必要的要素投入,以保重点、保核心。
三是分类的标准必须统一。从既往实践看,人们习惯于把涉密人员分为领导干部、普通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等几类。这种分类极易造成歧义多解、交叉重叠:领导干部中有直接从事科研的专家,科研人员中也有担任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等等。因此在研究确定分类标准时应当力求统一。
四是必须做到全覆盖。即能将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类型各异、层级不一的所有涉密人员全部包含其中,既不交叉重叠,更无遗失疏漏。
二、确定单一分类标准的可行性和实效性分析
对涉密人员单一的分类标准有很多,如依据其工作领域、所处行业、所在单位的行政层级、工作性质、涉密程度等进行分类。但在这众多分类标准中,能否选定其中某单一标准呢?
若按工作性质分类,在国家重点涉密科研生产单位,单位主要领导人肯定是涉密人员,他既可以作为管理者又同时可能是具体涉密任务、课题的实际承担者或参与者,他应当归入管理类还是科研类呢?有的党政机关是专门从事法规和政策研究的,其中不乏高涉密内容,相关领导和研究人员又当如何分类?
若按隶属系统分类,公安、安全机关既可以归为政府系统、又可以列入政法系统;船舶建造企业,既可以归入重工机械制造系统,又可以列入军工科研生产系统;雷达研制单位,其产品既可以军用也可以民用,是应该归入无线电设备制造系统,还是列入国防军工科研生产系统,诸类相关涉密人员又应该如何划分?
若按行政职务或职级分类,由于工作性质不同,一般来说,涉密领导干部要比一般干部、普通涉密人员知密多且密级高,但未必有直接从事某一涉密事项研究的低职级人员知密程度深。因而也就不能断定,涉密高官就比涉密低官更重要。这样的分类缺乏实际意义。
若按知悉程度分类,按现行有关规章规定,知悉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应分别确定为核心、重要、一般涉密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核心涉密人员,往往也都是同时知悉该领域机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一般或重要涉密人员,也会因种种原因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知悉本工作领域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若以此为分类标准,每位涉密人员的知悉度是很难准确把握的,而且,所产生绝密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领域行业和层级也没有得到具体体现。因此,这样的分类也没有实际意义。
这样看来,以上任一单项分类标准,都各有缺陷,难以实现管理初衷,因而均不宜单独成为涉密人员的分类标准。
三、拟确定“复合式”分类标准的可行性、实效性分析
从我国国家秘密产生的主要领域和层级看,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政治、经济、外事、国防、科技等重要领域及其相关重点行业,且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主要集中在中央国家机关、国家重点涉密科研院所、国有大型骨干军工集团及其直属重点科研生产企业这一层级。相对而言,这5个重要领域的国家秘密与国家的安全利益关系更为密切,因而加强对其核心和重要涉密人员的管理应当是保密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在研究确定涉密人员的分类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既要考虑“类”,也应考虑“别”,只有把国家秘密产生的领域及行业、层级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分类才更有针对性、实效性,才更有利于加强对核心、重要涉密人员的管理,也才能真正实现分类的目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确定涉密人员的分类标准,应当选择以涉密人员所处的工作领域为主,以产生国家秘密的层级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为辅的“一主两辅”的复合式分类标准,即:单位层级+涉密等级+工作领域。若把中央、省、市、县(区)4个行政层级分为甲、乙、丙、丁4个级次,把核心、重要、一般涉密人员分为一、二、三3个等级,把工作领域主要限定在政治、经济、科技、外交外事、国防军事5个重要领域,其他领域均列入综合类,且分别对应为ABCDEZ,则涉密人员就可划分为“四级三等六类”,具体为6大类、72个类别,这样各层、各级、各类所有涉密人员就能较好地“对号入座”。如,在中央国家部委工作的核心涉密人员,就可归入“甲级一等A类”;在国家科技管理部门直属或所属的涉密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涉密科研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就可归入“甲级二等C类”;在省属机关单位从事各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在市属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经济工作的一般涉密人员,就可分别列入“乙级二等A类”和“丙级三等B类”,在省直其他领域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均可列入“乙级二等Z类”等。当然,重要工作领域的确定不一定仅限定在上述5个领域。
以此作为涉密人员的分类标准,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标准唯一,清晰明确。所有涉密人员,无论是其工作单位的属地、属性,还是其工作性质和涉密等级,其所在工作单位都可以归入相应的工作领域,而“工作领域”又是完全可以准确认定的。这样各级各类涉密人员都能够“对号入座”,做到不疏不漏。二是相对独立,避免重复。上述工作领域的划分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延用至今的划分惯例,所有法规或其他正式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都是这样使用的,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三是重点突出,易于管理。据此标准很容易判断出哪些涉密人员属于保密管理的重点。很显然,在5个重点领域工作的“乙级二等以上”,以及在其他领域工作的“乙级一等以上”涉密人员就是保密管理应关注的重点对象。即应当列入重点管理的涉密人员为22个类别,约占涉密人员总类别的30%。
当然,以此划分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对除5个重点领域之外其他工作领域的各等级涉密人员,难以做到很精确的“对号入座”。但这并不影响对非重点领域各级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从操作层面上看,也是切实可行的。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