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开发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进党务公开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新作为,对于推动形成更加开放透明、更加自觉自信的新气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机关单位来说,推进党务公开,首要的是要规范做好定密工作,精准划清保密与公开的界限,在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有关事务积极稳妥公开。
全面把握定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方针
定密作为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目标首先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即,将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密级确定下来,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使其受到保密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也要认识到,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也是定密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提出,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一方面,定密“最小化、精准化”的原则为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提供了重要保障。按照“最小化、精准化”的原则,没有定密依据、不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事项,以及《条例》明确规定应当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事项,都不应当被确定为国家秘密。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任意扩大国家秘密范围的现象发生,推动应当被广泛知悉和利用的信息得到合理利用,保障相关机关单位及其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另一方面,信息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是规范定密的必然结果。从法律概念看,定密不仅包括确定国家秘密,还包括对国家秘密进行变更和解除。对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并作出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决定。对定密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必然推动国家秘密管理动态化,推动不再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事项,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后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及时解密或者变更,实现信息资源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
机关单位开展定密工作,应当全面认识和把握定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方针,充分权衡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高度来认识和理解。
清晰划定党的事务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从保密管理角度看,编制好党务公开目录离不开各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也是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负面”清单。清晰划定党的事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列举党的事务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对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有关事务涉及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各个领域,事关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近年来,国家保密局会同党的中央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保密事项范围,涵盖了外交、国防、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密事项范围体系。按照《条例》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在这一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的宣传、说明和使用指导,要求系统内的机关单位以保密事项范围为参照,编制好党务公开目录,确保该公开的公开,避免将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列入公开范围、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同时,对保密事项范围尚未制定或者内容较为陈旧、操作性不强的行业和领域,中央有关机关应当主动开展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全面梳理、归纳本行业、本领域党的事务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范围,明确应当定密、不应当公开的界限,为相关事项定密提供依据,也为所在系统的党务公开工作提供规范参考。
严格区分党务公开范围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
《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并规定了党务公开的4种类型。即有的事项可以向社会公开,有的在全党公开,有的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有的则针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需要说明的是,有关事项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与有关事项作为国家秘密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知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需要准确区分和把握,防止产生混淆。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公开的事项,无论公开的范围大或者小,都不能涉及国家秘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党务公开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危及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等国家安全。因此,即便是针对特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的事项,也不能因为其范围小,而向其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其次,需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不应列入公开范围。一般而言,需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要么涉及国家秘密,要么涉及党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对党的组织和机关单位正常运转,企业经济利益或者个人权益等造成损害。对这些事项,应当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其作为党务公开的内容。
最后,公开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对依法公开的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从法律责任角度看,国家秘密给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增添了法定义务。即,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防止国家秘密泄露。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公开一项党务信息则是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了一项权利。对公开范围内的组织和人员而言,他们获知的信息是依法公开了的、不具有国家秘密属性的信息,他们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合理地使用,而不承担保密的义务。
做好党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是信息公开的必经程序,是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危及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根据《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保密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机制;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应当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做好保密审查工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不是定密管理的程序,但与解密审核等工作密切相关。对机关单位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建立定期审核工作机制,做好日常解密工作。对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定期审核,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是机关单位的法定义务。通过定期审核,将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定密时的形势、背景等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予以解密,可以实现国家秘密动态化管理,大大提高有关信息的利用效率。机关单位在解密审核中,可以一并研究提出解密后能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为党务公开提供必要支持。
二是规范解密审核和信息公开审核流程,做好相关记录。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党务信息拟公开的,机关单位应当首先履行解密程序,严格按照承办人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当然,机关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解密审核程序与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程序合并进行,一并作出书面记录存档备查。对已经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党务信息能否公开,机关单位仍应当严格履行保密审核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党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进行严格审查,做好相关工作记录,确保信息公开安全、审慎、稳妥。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