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发布《泄密案件查处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1992年11月印发的《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国保〔1992〕5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办法》的修订出台,吸收了全国保密系统和各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多年工作的经验智慧,对于规范和加强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全面提升保密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办法》精神,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刊特别邀请国家保密局相关部门文件起草人员,对《办法》进行要点解读。
《试行办法》规定,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或本机关单位的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明确了国家、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组织或者参与查处泄密事件的范围。
从近年来泄密案件查处实践来看,原有的案件管辖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充分明确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基本制度,二是管辖的范围与当前实际要求不相适应,三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的管辖权限划分不明确。新修订《办法》对这些问题作出重大修改,形成了一整套更为科学合理的管辖制度。《办法》不仅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处中的主导作用,对国家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进行了划分,还确立了由地域管辖、层级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异议等组成的完整管辖体系。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辖权限的划分
一、基本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对泄密案件调查的权限分工。《办法》第十一条确立了泄密案件由泄密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原则,同时规定“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更便于查处工作开展的,可以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办法》如此规定,主要基于平衡和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泄密案件调查权分工的考虑,同时更灵活地体现了便利工作的原则,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等情况较为了解,更便于开展工作。
层级管辖。层级管辖,是指上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对泄密案件调查的权限分工。《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国家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生的;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为:省级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发生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地、州、盟)或者部门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发生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在实践中,层级管辖是在确定泄密案件调查主体分工时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由于各市(地、州、盟)及以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泄密案件查处力量存在较大差异,《办法》未对其管辖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统筹协调。
二、特殊管辖制度
指定管辖制度。指定管辖,是指出现不能依照《办法》规定确定管辖的情形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灵活认定管辖权具体归属的制度。《办法》第十五条确立的指定管辖制度分为3种情况:一是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指定管辖,这主要针对重大、复杂的泄密案件。二是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的,即存在行使管辖权的客观障碍时,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三是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有利于开展查处工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移送制度。《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不具有管辖权时的移送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移送时限和对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需要注意的是,起算点是发现之日,而非案件查处开始之日;时限是7个工作日,而非自然日。二是明确禁止再次移送。《办法》规定,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对管辖权存在异议,应当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禁止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再次自行移送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指定管辖,而非所有“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机关单位之间管辖权限划分
一、机关单位作为案件查处主体
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机关单位具有查处涉嫌泄密案件的法定权限。《办法》的制定出台,并没有否认机关单位作为泄密案件查处主体的身份,也没有否认其对泄密案件进行查处的权力。第一,《办法》主要是规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泄密案件查处的权限、程序和标准,推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第二,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立即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根据《办法》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督促、指导下,对泄密案件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整改补救措施。机关单位具有查处泄密案件的权力,其查处工作应当符合《办法》的要求,并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机关单位对泄密案件与违规案件的不同处理
对泄密案件的处理。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酌定是否报请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根据有关线索情况进行受理和初查,并根据案件实际决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调查或者是组织、督促、指导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决定由机关单位进行查处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其按照《办法》要求完成泄密案件查处工作,查清事实,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整改补救措施。
对违规案件的处理。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违规案件,也需要依法给予处分。为规范对违规案件的处理,确保查处工作严格、规范、公正,《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地方直属机构的管辖
实践中,有些中央和国家机关系统内发生的泄密案件较为敏感,或者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宜由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由该中央和国家机关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这一规定具有以下5层含义:第一,提请主体仅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第二,提请范围仅限于在本系统内;第三,提请条件仅限于发生案件的有关单位情况特殊,不宜由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第四,提请程序必须提交书面材料并说明理由,不能口头提出异议,也不能不说明理由;第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具有最终决定权。
互联网泄密案件的管辖
当前,互联网泄密案件多发易发,互联网泄密案件地域跨度较大,导致具体确定案件管辖难度较大。根据《办法》规定,泄密案件由泄密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但互联网泄密案件的泄密行为发生地往往难以确定。
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等。参照这一规定,互联网泄密案件一般由网站注册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为宜。
实践中,还经常发生网站仅仅作为信息发布平台,违规在网站发布涉密信息的责任人员并不在网站注册地,流动性较大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为宜。同时,网站注册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尽力查明在网站发布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并通报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