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发布《泄密案件查处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1992年11月印发的《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国保〔1992〕5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办法》的修订出台,吸收了全国保密系统和各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多年工作的经验智慧,对于规范和加强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全面提升保密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办法》精神,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刊特别邀请国家保密局相关部门文件起草人员,对《办法》进行要点解读。
《办法》构建了从案件线索受理、初查与立案、调查与处理直至结案的一整套封闭的办案程序,对于规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行为、保障发案单位及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泄密案件查处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泄密案件查处程序的总体设计
泄密案件查处程序是关于泄密案件查处活动的表现形式,在空间上表现为泄密案件查处活动的步骤和方式,在时间上表现为泄密案件查处活动的时序和时限。《办法》将泄密案件查处程序划分为受理、初查与立案、调查与处理、结案4个相对独立而又紧密衔接的部分,针对不同工作环节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相关查处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办法》中的受理程序和初查程序都是全新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程序,对节约行政资源、提高查处效率、科学分流案件具有重要的程序保障作用。这两种程序均发生在正式调查之前,且环环相扣,特别是初查程序的处理结果直接引出了先前未予明确的立案实质标准,并直接与下一阶段的查处程序连接起来,突出了受理、初查、立案、结案等时间节点,形成了泄密案件查处程序的完整路径。
案件线索的受理
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主要有4个来源: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以及有关部门移送。《办法》将受理工作设计为正式查处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单设一章对其进行规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未对案件线索的受理提出条件、标准等实体性要求或形式、途径等程序性要求,也没有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只是总体规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线索的接受与否没有自由裁量权,对上述4个来源收到的案件线索应当一律接受并办理。
受理程序的基本目标是针对案件线索本身,对泄密的主要事实进行核实,具体包括是否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和危害后果,以及情节的轻重问题。对于确认已经泄密或者可能泄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入初查程序以决定是否作为泄密案件立案。对于经核实确实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这里的情节是指行为过程中危害国家秘密的各种情况,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和数量、行为的方法、结果,至于是否属于“显著轻微”,应当根据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另外,对于没有泄密事实或者案件线索无法核实的情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处理,即不作为泄密案件进行查处。
初查程序的分流处理
初查也是《办法》新设置的一个独立程序,相关条款明确了初查的对象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初查的任务是确定是否存在泄密事实,初查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及基本情况;二是反映问题是否属实,是否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从泄密案件查处流程的角度来讲,初查程序的直接目的是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流处理,关键在于对符合特定条件和标准,并具管辖权的予以立案,作为泄密案件进入查处程序正式开展调查和处理,而对不予立案的区分具体情形作出移送、移交或存档备查等处理。
具体来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初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立案。一种情况是有泄密事实,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受理案件线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管辖权的,应予以立案;另一种情况是未造成泄密,但存在违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受理案件线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直接调查的,应予以立案。2.移送司法。有泄密事实,且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移送检察、公安、军队保卫等部门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立案。3.系统内移交。有泄密事实,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受理案件线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管辖权的,应移交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符合条件的由后者予以立案。4.系统外移交。没有泄密事实,也不存在违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但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或违纪事实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立案。5.补充处理。有泄密事实,但案件线索内容不全或有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线索移送部门或举报人、报告人补充;经补充仍不具备查处条件的,暂不予以立案,有关材料存档备查。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获得新的线索致使查处条件具备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立案。6.不予处理。反映情况失实,不予处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和当事人说明情况。此外,《办法》还对初查和立案分别明确了初查情况报告以及立案表、立案通知书等形式要件。
结案和撤销案件的条件
调查终结是泄密案件查处程序中的最后阶段。整体上说,调查终结的基本条件是泄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采取相应工作措施和作出相应处理。
《办法》明确了结案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1.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事实部分主要包括泄密案件的发生、发现经过,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载体形式以及概要内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等,以上事实都必须附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2.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在受理程序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扩大。3.已经对案件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处理既包括党纪处分、政纪处分,也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经济处罚、解聘或解除合同等其他形式的处理。部分案件在初查程序中取得的证据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无法确定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后期的查处程序中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当事人实施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刑事立案。4.有关机关单位已经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有两种,一种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而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另一种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有关机关单位采取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整改措施。
实践中还存在经立案调查最终仍无法确认泄密事实的情形,对于这类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结案处理的案件,《办法》设置了撤销案件的处理方式。撤销案件也是调查终结的一种类型,必须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撤销案件的决定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时限规定
泄密案件查处时限,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密案件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明确查处时限不但体现了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的严肃性,而且对于保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有关机关单位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初查时限为2个月,查处时限为3个月。前者自接到案件线索之日起算,至呈报初查情况报告之日止;后者自立案之日起算,至调查终结之日止。必要时,在上述基础时限外还可以将初查或查处时限延长1个月,不同的是延长查处时限还需要经查处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于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查完毕的,经进行初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继续延长;对于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查处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原因。需要注意,初查和查处的继续延长期没有具体时间规定。
《办法》还明确了涉及管辖问题的时限。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及其他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上均从第二日起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