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保密法规定,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此类情况仍时有发生,部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提供的环境,忽视保密法纪,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故意传递国家秘密,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
典型案例
一、为向妻子表忠心泄密
案例1:2015年12月,A市某机关工作人员王某被借调至位于B市的上级主管机关工作。但两市相距较远,王某只能与妻子李某两地生活。借调期间,王某业务工作繁重,加之离家较远,对李某照顾难免不够,导致两人矛盾不断。12月23日,李某给王某打电话,称其特意请好了假,想趁圣诞节和元旦期间来B市和王某团聚。很是不巧,恰逢王某这几天有重要任务,需要连续值班,根本无法陪伴李某,就让李某不要过来。李某一听就急了,认为王某可能有了外遇,说什么都要去B市看个究竟。王某反复劝说无效,正好手里有1份刚刚接到的机密级文件,便用手机偷拍了文件全文后用微信发给李某,以证明自己确有工作安排,并未出轨。李某看到照片后,知道了文件内容,觉得“奇货可居”,为向朋友炫耀,将其转发给张某,张某又将其上传到自己的网络博客,导致大范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本案中,涉密文件不仅成了王某向妻子表忠心、确认没出轨的“证明信”,还成了李某、张某向他人炫耀、满足自己虚荣心的工具。
二、为向亲姐传消息泄密
案例2:2015年11月,C市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茅某到机要秘书蔚某的办公室送还公章印模时,看到办公桌上有1份已拆封准备传阅的机密级文件。该文件与某重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关。茅某的亲姐茅某某,正是该案件的受害人之一,为此精神极度抑郁,茅某这段时间可没少安慰她。茅某觉得,茅某某作为该案的受害人,并非无关人员,知道一些内部信息,应该不能算泄密;况且,茅某某知道之后,也能早吃“定心丸”,免得胡思乱想。于是,茅某趁蔚某不备时,私自用手机偷拍了该机密级文件的首页后通过微信发给了茅某某。茅某某看到图片后大喜,觉得这是好事,应该让所有的受害人都知道,便将图片发布到该案件受害人的微信群中,导致大范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给予茅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茅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本案中,涉密文件成了茅某向其姐茅某某传递消息的“鸡毛信”,抱着“受害人不是无关人员”的想法踩了红线。茅某某则认为好消息应该分享,忽略了涉密文件的核心属性。
三、为供妻子学习参考泄密
案例3:2017年10月,D市某机关业务科科长陆某,向单位保密员张某借阅了1份机密级文件供自己学习研究使用。在学习过程中,陆某发现文件中有些思路、观点对妻子的业务工作也会有一定启发,认为“学习参考并非直接使用,问题不大”,便用手机偷拍了文件部分内容后通过微信发给妻子张某。张某收到后也没有向第三人转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陆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陆某主管领导韩某党内警告处分。
本案中,涉密文件成了陆某提供给妻子的“参考书”。诚然,陆某学习的积极性很高,不仅自己积极学习,还想带动妻子一起学习。但是,借阅的涉密文件并非私人财产,岂能随意处置?
四、为向好友讲义气泄密
案例4:2015年12月,E市某事业单位负责人杨某收到上级机关印发的1份机密级工作方案后,当日下午转交某科科长徐某,要求写出方案上报。徐某即安排工作人员周某撰写方案。12月4日,该单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王某来到周某办公室,在周某处理该文件时偷看到文件内容,认为该工作方案的内容与其好友余某的利益切身相关。为表现自己讲义气、够朋友,王某趁周某不备时,用手机偷拍了文件内容。12月5日,王某将该文件照片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余某。12月6日,余某又通过蓝牙方式传给好友李某,李某又将照片提供给好友苏某翻拍,造成严重泄密。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王某、余某、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苏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有关部门对杨某进行约谈;责令徐某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扣罚当月职务津贴;责令周某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作内部通报批评处理。案件正在后续办理中。
本案中,王某见到涉密文件与好友利益密切相关,不惜铤而走险,用手机偷拍。余某、李某、苏某,一连串的“讲义气、够朋友”,导致知悉范围不断扩大。
深度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到,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责任人员存在认识误区
1.误区一:涉密文件难以造假,作证明很合适
主要表现为涉案人员为了证明自己所说的情况属实而泄密。涉密文件仅限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可能无缘无故的持有,难以造假,在证明力方面的优势是其他材料所无法比拟的,用来作证明很合适。例如,案例1中王某泄密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妻子证明确实在工作并未出轨。将涉密文件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实践中还出现了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去上级部门领取涉密文件时,用手机将该文件拍照后传给同事,以证明自己确实不在本单位的情况。
2.误区二:受害人不是无关人员,不算泄密
主要表现为无视涉密文件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规定,擅自将合法占有或非法获取的涉密文件内容传播给亲属、好友等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主要为受害人等将因文件内容而获益的一方,并非因文件内容而利益受损的一方。涉案人员往往会因其与涉密文件内容密切相关而误认为其并非无关人员,自己的行为是为善而非作恶,更不是随意传播、故意泄密。例如,案例2中的茅某为了防止其亲姐茅某某胡思乱想、缓解其抑郁心理而告知文件内容;茅某某觉得好消息应该分享而将涉密文件转发至微信群,均属于这类情况。
3.误区三:学习参考并非直接使用,问题不大
主要表现为传播对象对涉密文件并没有具体的用途,而只是可能提供某种思路、见解上的参考作用。例如,案例3中的陆某即属于此类情况。相对于案例1、案例2而言,用途更为抽象,作为资料搜集、积累使用更为常见。此外,这类情况往往自己个人使用,即一对一发送、不再转发居多,很少出现广泛传播、大范围泄密的情况,容易给人造成“问题不大”的错觉。
二、责任人员存在主观故意
这种故意可以体现为案例1中王某的“求证明”、李某和张某的“图炫耀”,也可以体现为案例2中茅某为了亲姐不焦虑、茅某某为了其他受害人早分享,还可以体现为案例3中陆某为妻子做参考,以及案例4中王某、余某、李某、苏某的“为朋友、讲义气”,都是突破了涉密文件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引起泄密后果的发生。究其根本,都是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证明个人情况而不顾保密纪律,不顾国家秘密安全,把涉密文件当成自己的私有材料,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给谁用就给谁用。
三、责任人员存在违规行为
上述案件中,虽然泄露范围有所差异,有的仅限于接收人知晓,有的被上传至微信群分享或个人博客被公开浏览,但无一例外的是,都是由责任人员的违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首先,以“点对点”公开传播作为违规行为的发端。案件初始时,责任人往往通过微信等手段“一对一”发送给亲属、朋友,且自以为较为隐蔽、安全,并没有大肆宣扬的故意。再者,从传播渠道来看,微信、蓝牙、QQ、博客等手段成为主流,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补救整改难度大。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难以估量。第三,从行为方式来看,单一违规行为和复合违规行为并存。有的是合法占有后直接使用微信、蓝牙等单一违规行为泄密,有的是先非法获取偷拍、再使用微信传播等复合违规行为泄密,行为发生均较为隐蔽,难以在源头上及时发现。
对策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想办法、下功夫。
一方面,扭转认识误区。意识决定行为,认识出现了偏差,行为上必然会出问题。加强“两识”教育,必须多管齐下,采取“组合拳”。一是全覆盖。从培训范围看,不仅要加强机关单位正式人员的培训,还要加强对借调、聘用、试用期内人员的培训,后者更要作为培训重点。从培训内容看,要将私人交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将“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传的不传、不该留的不留”等各项具体要求从工作中延伸到生活中,切实落到实处。二是深渗透。结合具体文件内容,不仅要明确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传达要求,还要明确不得私下打听文件内容、不得私自泄露给利害关系人、不得上传至互联网等各类禁止行为,并通过会议传达、保密提醒、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反复强调,确保每一名同志都入脑入心。三是明典型。及时对在私人交往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编撰案例警示材料,对将涉密文件当作“证明信”“鸡毛信”“参考书”等错误认识和误发、误传涉密信息等过失行为进行深入剖析,深挖思想根源、排查风险环节、撰写心得体会,确保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另一方面,切实加强监管。私人交往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存在,必然是涉密文件管理这个源头出了问题,因此要从源头入手,重拳出击。一是加强涉密文件流转管理。加强对涉密文件收发、持有、借阅、保管、回收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监管,严防文件收发无登记或登记混乱、文件持有肆意上网、文件借阅长期滞留借阅人手中、文件保管不善被偷拍偷录、文件回收不及时等问题的发生,切实堵住漏洞,使私人交往无密可传。明确文件管理责任人,确保各环节记录详细准确,出了问题,随时责任倒查。二是加强办公场所安全管理,特别是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例如,来访人员区域与涉密文件放置区域隔离,严防偷拍、偷记、偷阅;涉密文件阅读区域不配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防止随机上传网络;在办公场所适当位置配备视频监控、物品存放柜,阻断泄密渠道等。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