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是机关单位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可能产生的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内容、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或者解密时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知悉人员以及载体形式等进行的详细列举。
它是对法定定密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的具体化,有利于承办人和定密责任人查找定密依据,提高定密“对号入座”的准确率。
机关单位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要求,不能超越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创设新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关于以上级机关单位名义印发涉密文件的定密
公文定密与发文审核的责任一致,由发文机关负责。下级机关单位起草的,以上级机关单位名义印发的涉密文件,由上级机关单位负责定密。
但是,起草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承办人”义务,对起草的涉密文件提出具体定密意见,依法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规范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报请上级机关单位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对定密的依据或者理由进行说明,供上级机关单位参考。
同理,对这类文件的变更和解密,也由印发该文件的上级机关单位负责。承担起草工作的机关单位认为所起草的涉密文件符合变更或者解密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由上级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3.关于涉密文件资料过程稿定密
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从时间上看,国家秘密可能产生于涉密文件资料起草的各个环节。有的文件资料从起草开始就涉及国家秘密,有的在修改之后才涉及国家秘密,有的文件资料过程稿涉密但正式件不涉密。
承办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过程稿依法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按照公文处理的一般要求,承办人应当先在过程稿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待公文送审稿形成后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定密责任人的定密决定与承办人的拟定密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对过程稿的国家秘密标志作出相应更改。
4.关于涉密载体收发登记本定密
根据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用于记录涉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本,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鉴于这些登记本一般只是记录涉密文件资料的名称、文号、密级、收发日期等简要信息,不涉及文件资料密点或者核心内容,对这些登记本进行妥善保管,不需定密。
如登记本摘录涉密文件资料密点或者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派生定密要求做好定密工作,同时,按照所登记密点或者核心内容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
5.关于派生定密权限
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的事项密级确定。
派生定密是在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过程中,为继续履行对已定密事项的保密义务而采取的具体保密管理措施,无需定密权。
无定密权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国家秘密。具有较低密级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超出本机关、本单位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
6.关于派生定密程序
派生定密是定密的一种特殊形式,程序上应当遵守定密管理的一般要求。即机关单位在派生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应当由承办人依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同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并在相关载体上作出相应的国家秘密标志。
(原载于《保密观》)